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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会内监督案例释析

发表时间:  2020-11-17来源: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

案例1

杨国亭,男,汉族,1961年10月生,内蒙古赤峰人,1989年1月参加工作,民主党派成员,东北林业大学森林植物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博士,教授。曾任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

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监委对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经查,杨国亭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漠,隐匿违法所得,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超标准车辆并作为公务用车;违规要求下属单位将公款借与他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法处置国有财产;大搞权色钱色交易。2018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国亭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18年8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黑龙江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对杨国亭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2

李苏飞,男,汉族,1969年1月生,江苏响水人,民主党派成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3日,被厦门市翔安区监委采取留置调查措施。7月31日,翔安区监委将李苏飞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8月29日,翔安区检察院向翔安区法院正式起诉李苏飞涉嫌受贿案。

经监察调查,2004年至2018年间,李苏飞利用担任厦门中科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厦门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变更、审批、验收以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6人送予的贿赂款共计705万元,索贿30万元;2017、2018年春节,收受他人送予的购物卡、洋酒等礼品价值共计1.9万元。

2018年10月,李苏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免去领导职务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案例中,杨国亭是2018年2月7日黑龙江省监委成立以来,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人”。李苏飞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厦门市纪委监委对外发布的首个非中共党员接受监察调查信息。杨国亭和李苏飞虽然都并非中共党员,但二者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也是各自所属民主党派的会内监督对象。因此,这两个案件不仅是现行监察体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的体现,也是民主党派会内监督体制对本党派公职人员的监督的体现,具有特殊意义。

在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颁布施行之前,由于党纪只能处分中共党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要查处与杨国亭等类似身份的人员存在一定障碍。为此,民主党派的内部监督成为党派内部对各会员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如《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八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省级组织以下会内职务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备案;撤销省级组织及以上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此外,该章程还明确规定,会内监督是对各级组织和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公职人员中的会员等。这些规定和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实施之前及时填补了党规党纪和原先行政监察法之间的空白。《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民主党派、非党员身份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协警、城管编外人员等接受监察调查的消息屡见不鲜,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震慑作用越来越大。这些都充分说明,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决不是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民主党派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调查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实践中各司其职、相互衔接。

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机制、述职述廉机制、党派成员信访处理机制、巡视机制、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机制、失察责任追究机制、谈心会制度等。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意义重大。对会员自身而言,一是可以加强对自身职责的责任感,时刻保持对自身使命的清醒,提升自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的能力。二是明确纪律底线,与违法乱纪彻底划清界限,在合法合纪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如前所述,对民主党派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依据主要是会内章程和会内监督规定,会内监督规定虽然规定了监督对象、监督内容与职责、监督制度与保障监督等内容。但与中共党内监督规定相比,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弱。那么如何完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首先,应立足参政党特色,树立科学的内部监督理念。民主党派内部监督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前提下,围绕参政党建设的目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对各级委员会及公职人员中的会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坚持教育和预防并举,保障和监督并行。防患未然,纠正错误,化解矛盾,取得共识。

其次,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已经非常完善,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在处置党内腐败问题上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程序性文件。相比而言,民主党派的内部监督则主要是依靠章程、内部监督条例等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的出台,为民主党派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提供了良好契机。目前,各民主党派都以中共的相关规定和监察法有关规定为主要参考蓝本,制定各自的内部监督条例规定,对监督的目的、内容、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党派省级组织可以根据各党派章程和各党派内部监督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法,建立结构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从而保障内部监督的有效实施。

再次,以制度创新推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发展。如监督委员会对市级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可在市级及以下组织派驻监督人员,听取市级及以下组织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并参加测评,参与民主生活会,对这些组织和领导的履职情况、廉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经过初步核实,对监督对象违反本会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责令其作出廉政承诺并上交廉政情况报告,提请其所属组织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反映至其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了结澄清;同时监督对象所属组织应及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向监督委员会及时反馈等。

最后,也是较为重要的环节是要转变民主党派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的思想观念。回顾以往,对民主党派的监督多是民主监督、民众监督与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监察法》颁布后,民主党派领导干部及基层民主党派成员应在工作履职中筑牢思想防线。要重视对自身的内部监督,积极参与并配合各级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监察的认识,并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察,按照两者的要求履行自身职责。为此,可以由监察机关和统战部定期组织党派领导及骨干成员开展依法履职培训,加强对《监察法》和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的学习研究,在思想上接纳会内监督和外部监察。

总而言之,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之间是休戚相关的“生命共同体”。在监察全覆盖的形势下,各民主党派应积极响应执政党从严反腐的做法及精神,协助执政党共同净化政治生态。要加强同纪委监察委的联络学习,一方面学习监督经验,学习在政党自我修复、自我完善、自我净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通过有关腐败案例,开展民主党派内部警示教育,强化民主党派内部廉政建设。比如本文中杨国亭、李苏飞的案例,是《监察法》实施后很典型的民主党派受到监察的警示案例,应该开展相应案例的研讨、反思、警示,加强自身党派纯洁性建设。从而更好履行参政党的职责,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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