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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察法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发表时间:  2020-09-04来源: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

【典型案例】李苏飞,男,汉族,1969年1月生,江苏响水人,民主党派成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3日,被厦门市翔安区监委采取留置调查措施。7月31日,翔安区监委将李苏飞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8月29日,翔安区检察院向翔安区法院正式起诉李苏飞涉嫌受贿案。

经监察调查,2004年至2018年间,李苏飞利用担任厦门中科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厦门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变更、审批、验收以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6人送予的贿赂款共计705万元,索贿30万元;2017、2018年春节,收受他人送予的购物卡、洋酒等礼品价值共计1.9万元。

2018年10月,李苏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免去领导职务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分析】2018年6月28日,厦门市纪委监委发布信息,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苏飞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厦门市纪委监委对外发布的首个非中共党员接受监察调查信息。

李苏飞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第三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中共党员不同的是,李苏飞只接受了监察调查,而没有接受纪律审查。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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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飞身为一名国企领导干部,长期在工程建设领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搞权钱交易,违纪违法时间跨度长达15年,不仅大肆受贿,还公然索贿,严重扰乱该领域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行业的政治生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国企干部队伍形象。

在监察法颁布施行前,党纪只能处分中共党员,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身份虽为非中共党员、国企高管、临时工、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但实际能够行使公权力的“特殊身份”人员,存在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范围存在空白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监察法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理念思路、经验方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公职人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6类监察对象纳入监察的范围,释放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和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强烈信号,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力保障了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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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监察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法律,将监察法相关内容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强化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则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予以明确,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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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从监察法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坚持标本兼治、形成警示威力,使广大公职人员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这两部法律的相继实施代表着国家监察的法治化、规范化进入了全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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