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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 监督无死角——从杨国亭案看如何对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发表时间:  2020-07-13来源: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

【典型案例】杨国亭,男,汉族,1961年10月生,内蒙古赤峰人,1989年1月参加工作,民主党派成员,东北林业大学森林植物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博士,教授。曾任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

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监委对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经查,杨国亭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漠,隐匿违法所得,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超标准车辆并作为公务用车;违规要求下属单位将公款借与他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法处置国有财产;大搞权色钱色交易。2018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国亭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18年8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黑龙江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对杨国亭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以案释法】杨国亭,非中共党员,是2018年2月7日黑龙江省监委成立以来,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人”。该案体现了现行监察体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具有特殊意义,备受社会关注。杨国亭虽然是民主党派,但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由黑龙江省监委对张国志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除杨国亭外,还有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山东省德州市原副市长商怀君等多名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察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民主党派人士“落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一个印证。在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颁布施行之前,由于党纪只能处分中共党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要查处与张国志类似身份的人员存在一定障碍。2018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时填补了党规党纪和原先行政监察法之间的空白,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民主党派机关的公务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均涵盖在内,在法律层面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纪委监委强化职责使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在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同时,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民主党派、非党员身份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协警、城管编外人员等接受监察调查的消息屡见不鲜,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震慑作用越来越大。这些都充分说明,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决不是说说而已,而是监督之网越织越密、惩腐利剑越来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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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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