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经民进河南省委五届二十次主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依据《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及委员依据《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督形式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可列席民进河南省委常委会议,对常委会议决的相关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查阅民进河南省委主委会议记录。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经监督委员会主任授权可向民进河南省委委员及以上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章 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上阶段工作情况,安排下阶段的工作。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当年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向民进河南省委全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委员会工作会议及全体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章 档案和保密工作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包括监督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会议纪要、监督事项的书面材料等。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坚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相关的监督内容和秘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民进河南省委员会每年向监督委员会提供一定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主委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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